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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2-04 11:10:06
东莞市高质量支持内外贸一体化
开发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根据全省促进内外贸融合发展工作部署和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和高质量建设国际科学强国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关于打造科技创新制造强市的通知》(莞发[2024]1号)为持续推动我市内外贸提质增效高质量发展,根据结合东莞市商务工作实际。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资金主要用于支持以下方向:支持企业参加境内外展会抢订单,鼓励本土展会招展办展,加快“走出去”开拓新兴市场,引导东莞制造和应用电子商务发展数字贸易,完善内外贸全流程服务,增强内外贸订单发货渠道保障能力,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服务。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的资金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依法依规、公开公平、突出重点、科学配置、注重绩效、规范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市商务局负责编制和上报资金预算,提出资金使用计划和绩效目标,组织资金实施和管理,开展资金绩效自我评价、检查监督和信息披露。
第五条 市财政局负责制定专项资金预算管理,组织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和执行,审核绩效目标等,办理资金预算下达事宜,组织实施专项资金财务监督检查。资金、关键绩效评价等。
第二章 资助对象及标准
第六条 支持企业参加境内外展会抢订单
(一)支持境外展览项目
1. 支撑对象
适用于在东莞市合法注册并有组织动员能力的商会(协会)等单位,以及参加指定境外展会的企业。
2. 支持标准
(一)通过品牌展位支持海外市场开拓。对以特装展位(面积18平方米及以上)形式参加广东商务公布认可的“粤贸全球”计划线下展会的东莞企业,按规定提供特装展位实际特殊情况。支持50%的布展费用,最高支持每平方米1500元。每个企业对同一展会的支持总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二)支持商协会组织企业参加境外展会,向市商务局注册,组织不少于15家东莞企业参加广东省公布认可的“粤贸全球”计划线下展会商务、市商务局。线下办展商协会 会议称,对举办办展的企业,每家给予主办单位2000元奖励。每项办展奖励最高支持金额不超过20万元;对商协会承担的展品往返物流费用的50%给予最高10万元的补贴。补贴。
(二)支持国内展览项目
新产品上市项目
1. 支撑对象
适用于在东莞市合法注册并有组织动员能力的商会(协会)等单位。
2. 支持标准
市商务局拟支持我市商协会在《粤贸·全国东莞活动目录》列入的展会举办新品发布会,并在场地租金、场地布置费(发布会整体场地装修费)等方面给予支持会议)以实际发生金额为准。家商协会对每次新品上市的最高支持金额不超过15万元。
建立国内展示及销售中心项目
1. 支撑对象
经市商务局注册并在全国(粤外)建立“东莞制造”品牌展示销售平台的东莞市行业协会(商会)、进出口代理商、贸易团体、企事业单位。并满足以下条件:
(一)境内展销中心已完成展销平台工商登记手续;
(二)与不少于50家在东莞市工商税务登记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签订服务合同,展示不少于50家东莞企业的产品;
(三)实际展览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
2. 支持标准
(一)展馆首年场地租金按实际金额的50%给予支持,每月每平方米最高支持35元,全年支持总额不超过50万元(租金)资助金额从批准当月起计算)。
(二)按实际金额的50%对展厅整体形象装修费用给予一次性支持调查侦探-东莞市商务局政府信息公开,最高支持每平方米1000元,支持总额不超过50万元。 (最早整修期限可追溯到批准年度的上一年)。
第七条 鼓励本市招展、举办展览
1. 支撑对象
在东莞市依法注册成立、在东莞市组织、举办会展活动的会展企业东莞商务调查,或者为会展业服务的商会(协会)、社会团体。
2. 支持标准
(一)支持重点展会举办。对经市商务局注册、在我市专业展览馆举办、展览面积10000平方米及以上、展览期3天及以上的展览,主办方按实际场地租金给予补偿成本。支持,每天3元/平方米,最长5天,每个展会最高支持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二)支持新办或引进展览。对经市商务局登记、在我市专业展馆新举办或引进的、展览面积10000平方米及以上、展览期3天及以上的各类专业展览会,20个提供1万元支持,其中经国际展览业协会(UFI)认证或国家行业赞助的,支持标准提高至30万元 协会;每增加5000平方米展览面积,给予10万元支持。每个展览最高支持金额不超过300万元。
(三)支持在乡镇、街道(公园)举办专题展览。举办经市商务局注册、在我市非专业展馆举办、展览面积大于等于2万平方米、展览期3天及以上的展览。单位按实际宣传投入费用的50%给予支持,每个展会最高支持金额不超过30万元。
第八条 加快“走出去”开拓新兴市场
1. 支撑对象
在东莞依法注册并赴境外参加2024年加拿大博览会路演、推介等经贸交流活动的企业。
2. 支持标准
对参赛企业人员不超过80%的机票和住宿费用给予补贴。其中,人员差旅费用仅限于经济舱机票和标准间住宿,每个单位支持不超过2名工作人员。每家企业每次活动最高支持金额不超过5万元。
第九条引导东莞制造业应用电子商务发展数字贸易
(一)支持制造企业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业务
1. 支撑对象
在东莞市内注册设立的制造企业,积极参与东莞市跨境电商数字贸易示范项目建设。生产企业本身或者其母公司上一年度综合营业收入不低于1亿元,并拥有自主品牌。
2. 支持标准
制造企业采购和使用跨境电商咨询诊断、独立建站、独立建站运营、合规运营、数字营销、跨境支付、跨境物流、供应链管理、跨境电商等产品和服务。边境电商人才培训按企业实际投入成本的50%给予支持,每家企业最高支持200万元。
(二)支持东莞跨境电商服务企业培育
1. 支撑对象
一家在东莞市范围内注册成立的服务企业,积极参与东莞市跨境电商数字贸易示范项目建设。服务企业本身或其母公司为不少于20家企业(包括但不限于东莞企业)提供跨境服务。电子商务行业服务。
2. 支持标准
对购买、使用东莞市跨境电商数字贸易示范项目运营服务商提供的跨境电商产品或服务的服务企业,按服务企业实际投资成本的50%给予支持,最高支持金额对每个服务企业给予50万元支持。
(三)支持跨境电商活动
1. 支撑对象
组织东莞市与东莞市跨境电商数字贸易示范项目相关且活动规模100人以上的跨境电商行业组织、企业、园区等。
2. 支持标准
对在市商务局注册的促进东莞市跨境电商数字贸易示范项目建设的行业活动,按活动实际费用的50%给予支持,最高支持50万每项活动元。
第十条完善国内外贸易全流程服务
(一)支持企业购买国内贸易信用保险项目
1. 支撑对象
在我市工商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向保险公司购买内贸信用保险的外贸企业(政策支持期内外贸出口业绩纳入东莞市统计)。保险单须由在东莞市注册的保险机构(含分公司、中心分公司)或在东莞市设立的办事处(含营业部)并由其广东省分公司签发。
2. 支持标准
对购买内贸信用保险的企业,按照不超过实际缴纳保费30%的比例给予支持,每家企业每年累计支持金额不超过50万元。
(二)承保出口信用保险项目
1. 支撑对象
东莞市范围内注册的企业,向已注册从事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的公司自主购买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并缴纳保费。
2. 支持标准
对购买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的东莞企业(“普惠平台”项目除外),市财政按企业实际缴纳保费的30%给予支持,每家企业累计支持金额年不得超过50万元。
(三)外贸综合服务业项目
1. 支撑对象
在东莞市注册并经税务等相关部门备案的综合性外贸服务企业。
2. 支持标准
(一)对入选广东省外贸综合服务企业重点培育名单的企业,按数字平台企业、示范企业、示范企业三类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8万元、6万元、3万元。和成长型企业。
(二)自2024年1月1日(含)起,在符合税务等相关部门要求的前提下,对委托第三方建设外贸综合服务系统的企业,按照实际建设成本的50%。每家企业最高支持金额为15万元;对使用现有第三方外贸综合服务系统的企业,按实际使用费用的50%一次性支持,每家企业最高支持3万元。
第十一条 强化内外贸订单发货渠道保障能力
1. 支撑对象
集装箱港口经营企业纳入东莞港集装箱吞吐量统计(同一控制人的港口经营企业可一起申报)。
2. 支持标准
(一)港口经营企业还须符合“年度新开(含加密)国际航线不少于6条”、“港口经营新开(含加密)国际航线不少于60条”的要求; “本年度国际航运”。航线运营数量同比增长“长度超过10%”的,近洋航线按10万元/航次、远洋航线15万元/航次、远洋航线8万元/航次给予支持。加密航线、冷链产品线60万元/航次 支持资金总额为每家企业资本不超过15家。万元。
(二)港口经营企业还须符合“当年新开(含加密)国际航线不少于8条”、“港口经营新开(含加密)国际航线不少于80条”的要求; “本年度国际航运”。航线运营数量同比增长“长度超过15%”的,近洋航线按10万元/航次、远洋航线15万元/航次、远洋航线8万元/航次给予支持。加密航线、冷链产品线60万元/航次 支持资金总额为每家企业资本不超过20家。万元。
第十二条 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服务
1. 支撑对象
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我市新签约或增资外商投资企业(房地产、金融、准金融项目除外)给予支持。行业分类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2. 支持标准
(一)在东莞设立的跨国公司总部或地区总部,年度实际外资金额(已纳入本年度统计,不含外资股东贷款,下同)超过1000万美元(含),且超过30百万美元(含)增资项目,超过5000万美元(含)东莞婚姻调查取证,如属于制造业领域,市财政按该项目当年实际利用外资金额的1.5%给予奖励,最高奖励1亿元人民币;属于非制造业领域的,市财政按该项目当年实际利用外资金额的1%给予奖励。将按比例给予奖励,最高奖励1亿元。
(二)在东莞设立的年实际利用外资金额1000万(含)至3000万美元的增资项目和年实际利用外资金额3000万(含)至5000万美元的新项目;市财政按该项目当年实际利用外资金额的1%计算。给予奖励,最高奖励1000万元。
(三)外商利用中国居民企业分配利润在东莞扩大生产经营,符合规定条件的,按照上述标准给予支持。
第三章 项目申请与审批
第十三条 市商务局公布专项资金申报指南,组织专项资金申报。申报指南每年可根据需要进行修订。申请人应当按照申请指南的相关规定进行申请。
第十四条 市商务局负责对申报单位提交的项目支持申请进行审核并组织审核,制定项目支持计划。经批准的支持项目将通过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自然日;对已公示且无异议的申报单位和项目,由市商务局向市财政局申请资金并拨付。公示期间对项目或申报单位有异议的,市商务局将组织调查并出具调查结论报告。
第四章 资金拨付与实施
第十五条 市商务局专项资金可以安排其他经费事项,包括:上级部门要求市财政分摊预算的支持政策;上级部门明确要求或者鼓励市财政开展配套资金的事项;相关支持采取“一事一议”方式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市委、市政府决定支持的其他事项。专项资金实行预算总额控制和管理。当年度申报资金超过年度预算总额时,按预算余额比例给予支持。根据年度预算规模和重点工作申请数量,在规定资助限额内,合理确定资助项目和单位数量以及最终资助或奖励金额,确保绩效(二)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合理的方法主要有:
(一)年度预算内专项资金按照申请顺序先到先得,用完即止。
(二)根据预算规模和项目申请数量,在资助对象所能获得的最高资助标准内适当减少资助比例和金额。
(3)通过竞争性分配,选择最佳资助项目。
第五章 资金拨付及会计处理
第十六条 采取财政奖励措施支持企业。
第十七条 符合条件的单位向市商务局申请支持或奖励。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报,市财政不予重复支持或奖励。
第十八条 市财政局按照下发的专项资金支持计划和预算资金分配程序向市商务局拨付资金,市商务局向各项目申报单位拨付资金。
第十九条 单位收到项目扶持资金后,应当按照现行会计制度办理账务。